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党委书记 包东红
一、增值税优惠(6个)
1.销售边销茶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73号)
2.饲料生产企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
3.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
4.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6.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车辆购置税(1个)
1.购买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依据:财税〔2004〕66号)
三、企业所得税(2个)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10%计算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收入的,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四、房产税优惠(1个)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政策依据:财税〔2016〕1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3个)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 财税〔2016〕1号)
2.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给予5-10年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六、契税优惠(6个)
1.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政策依据:银发〔2000〕21号)
2.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
3.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
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
5.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
6.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
七、印花税优惠(2个)
1.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银发〔2000〕21号)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
八、车船税优惠(2个)
1.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